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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
2006-09-26 11:03  文章来源:绍兴市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事项名称: 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
办事程序:

申报材料: 一、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机构的上报材料:1、网上申请HTTP://hzs.ec.com.cn(网上政务→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→境内主体录入→);2、申请报告;3、合同或协议(独资可省略) 4、章程;5、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;6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7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8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;9、中方企业董事会决议;10、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及其咨询证明(独自可省)11、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。二、在尚未与我建交的国家或地区(及)美国、日本、新加坡、朝鲜、巴基斯坦、以色列、伊拉克)设立经贸机构的上报材料:1、网上申请HTTP://hzs.ec.com.cn(网上政务→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→境内主体录入→);2、申请报告;3、办事处工作条例;4、合同或协议(独资可省)5、章程;6、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(办事处可免);7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8、境外项目企划书(办事处可免);9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10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;11、中方企业董事会决议;12、境外投资者的背景及其资信材料(独资可省);12、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。三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经贸机构的上报材料:1、网上申请HTTP://hzs.ec.com.cn(网上政务→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→境内主体录入→);2、申请报告;3、合同(独资可免)、章程(办事处可免);4、境外机构工作条件(办事处);5、开办费预算表(办事处);5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6、境外项目企划书(办事处可免);7、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;8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;9、境外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材料(独资可免);10、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(办事处可免);11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12、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
审批条件: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、财务独立核算。
法律依据: 商务部(2004)16号令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》、商务部商合发(2005)447号《关于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》、浙江省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
承诺时限: 2个工作日
收费说明: 不收费 
收费依据:  
承办责任人: 孙建毅
联系电话: 8604936、传真:8604957
投诉电话: 8608106
办事地点: 市便民服务中心外经贸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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